近日由於一個偶然的機緣,拜讀了幾篇陳義憲牧師所寫的文章,內容包括佛學研究與福音文宣,其中尤其針對聖嚴法師 的『學佛正 信』一書提出了不少深刻的批判。『學佛正信』一書原本的名稱是『正信的佛教』,那還是許多年前我當學生時的課外讀物。聖嚴法師在其著作中否認代人贖罪的效 力,引起了陳牧師的強烈反應。看來,當年他與龔天民牧師的筆墨官司,似乎還餘波蕩漾。筆者是一個三寶弟子,若以佛法知見去評論贖罪的信仰,難免給人主觀獨 斷之感。由於基督教一貫宣稱整部聖經,包括舊約和新約,都是上帝所啟示的,因此我想從聖經的角度來談一談贖罪。

 

 

 

陳義憲牧師在其宣教文章信仰基督,人類唯一的出路中,有以下這麼一段話:從 台灣人的祭祀中有一種和「贖罪祭」很相像的,就是以雞為「祭牲」來「贖罪」。這和以色列人若犯了罪,富有的人,可用羊和牛來贖罪,但上帝也考慮到一般窮 人,沒有那麼大的經濟能力,所以就准許百姓用「斑鳩」來贖罪(利未記五:7-10)但台灣人在祭拜中就改為以雞來贖罪,因為外表也很像,也顯得很有意義。 當台灣人以雞為祭牲時,為使上帝看見「這隻雞是代我死而被殺」,會讓「雞頭」向上朝後擺,使被殺的脖子朝上,也把「翅膀」倒折,讓指骨倒插在肱骨下,又把 雞的「兩腳」,倒插在屁股中。這是在向「天公」(即上帝)表明一件事:「上帝阿!我知道我犯了罪,但這隻雞已代我死了,求你因著這祭牲的代死,饒恕我的 罪;從今以後,我會在你的面前『收腳收手』!」......上帝知道我們無力救贖自己,所以在創造世界之前就為我們預備了救恩,使我們能因著這救贖而獲得 赦贖,白白得著永生。

 

 

說來有些可笑。台灣民俗信仰與基督教一向勢同冰炭,許多屬靈見證將台灣民間信奉的神祇定性為魔鬼、邪靈,如今為了攻 擊佛教,為了向台灣人傳教,竟不 惜將斬雞頭起誓這種台灣民俗與以色列人的贖罪祭相比附,把台灣民間膜拜的天公等同於基督教的上帝。這一點的確是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則未必。至於斷章取 義,曲解聖經,那是基督教文人的老毛病了,以下會有詳細的解析。

 

 

引用希伯來聖經裡有關贖罪的規定,作為耶穌受死為世人贖罪的立論依據,這在基督教界裡,由來已久,最常被引用的是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未記17:11)。新約全書甚至宣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來書9:22)。基督教的傳教士因此宣稱,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就是流血為世人贖罪,而且這是唯一的得救之道。究其實際,這是對贖罪祭的誤解或曲解,而衍生出來的誇大說詞。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 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並要因所犯的罪、把 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利未記5:1-6)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利未記4:13-14)。

 

 

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甚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民數記15:27-31)

 

 

從以上所引的三段經文,可以 清楚看出Torah雖然有贖罪祭的規定,但並非所有的罪都能經由獻祭而得赦。事實上,贖罪祭只能適用於一些日常生活中微不足道的過失,例如摸了髒東西、吹 牛撒謊、亂發誓之類的小過錯;真正的犯罪行為,例如殺人、通姦或其他蓄意干犯律法的行為,並不適用贖罪祭。進一步言,不但不適用贖罪祭,而且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以西結書18:20)。

 

 

陳義憲牧師引用利未記5:7-10,大肆推銷贖罪的觀念,卻無視於同一章的1-6節及民數記15:27-31,對於哪些罪能贖,哪些罪不能贖,避而不談,立論未免有失周延。不過,這一點並不太令筆者感到意外,因為斷章取義、胡亂比附是基督教文人自古以來的通病,連福音書的作者也不例外。

 

 

在此補充說明一點:即使是Torah所規定的贖罪祭,流血也並非絕對無可替代的要件。他的力量若不彀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利未記5:11-13)。由此看來,希伯來書妄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來書9:22),其作者若非無知,就是蓄意曲解了猶太律法。

 

 

歸結言之,希伯來聖經裡的贖罪祭只能適用於輕微的過失犯罪,對故意犯罪無效。故意犯罪者,罪要歸到他們身上。經過這樣的考查與分析,即使把耶穌殺了真的能有贖罪的效力,他的死能夠為世人贖罪嗎?答案是:能,但只能贖那些輕微的過失犯罪

 

 

以上所言,只是根據希伯來聖經所載,探討贖罪祭的效力範圍。實際上,贖罪祭是屬於律法中的行事,有一定的程序和要件,不可造次。基督教界若根據利未記5:1-10、17:11,而主張必須要流血,罪才得赦,那麼就應該以嚴謹的態度看待整個律法,不能只擷取其中的一部分,畢竟新約全書也認為律法是一個整體,不能分割(加拉太書5:3、雅各書2:10),不是嗎?

 

 

利未記的內容來看,屠宰動物必須在會幕前進行,耶穌在會幕前被殺嗎?沒有!宰牲所流的血必須灑在祭壇上,耶穌的血灑在祭壇上了嗎?沒有!贖罪祭所用的動物有斑鳩鶵鴿, 耶穌屬於它們之中的哪一項呢?基督徒多半會說耶穌是羔羊,但我必須提醒你,在基督教聖經(新約全書)裡,可以人神不分,說耶穌既是人子又是上帝的獨生子, 也可以人畜不分,說耶穌是人子也是羔羊,但這一套在Torah裡行不通。希伯來聖經裡,神就是神,人就是人,牲畜就是牲畜,一切清楚明白;尤其重要的是, 猶太律法嚴禁以人獻祭,因為那是迦南地其他民族的惡習。耶穌能被當成牲畜,殺來獻祭嗎?

 

 

綜上所述,真正的贖罪祭只能應用在日常生活中那些對他人沒有造成實害的輕微過失上;而且綜觀整部Torah,沒有任何一處提到一個人的流血受死可以為其他人贖罪。無論從律法的程序面或效力面來看,將耶穌蒙難受死一事詮釋為流血替世人贖罪,都是極其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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